近日,美国NBA巨星、“飞人”乔丹起诉中国品牌“乔丹体育”商标侵权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78起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中的32起所做出判决。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迈克尔•乔丹撤销乔丹体育争议商标注册的上诉请求。

迈克尔•乔丹的新闻发言人称,“对法院就商标争议案做出的判决表示遗憾。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保护自身的姓名权,更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受误导。”

“针对商标争议案的判决,我们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迈克尔•乔丹针对乔丹体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权侵权案件,与商标争议案是相互独立的案件,姓名权侵权案仍在审理中。”该新闻发言人说。

迈克尔•乔丹则表示,“尊重中国的法律,并相信中国法律会保护他的合法权利并确保消费者不受误导。”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中国福建省晋江市,是国内知名的体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来,该公司在服装、鞋、书包等多个商品上注册了“QIAODAN”、“侨丹”、“桥丹”、“乔丹王”等多个商标。

迈克尔•乔丹认为,乔丹公司注册的“QIAODAN”、“侨丹”等商标,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具有不良影响。

据公开媒体报道,乔丹的代理律师曾表示,中国公众看到与“乔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会将其与迈克尔•乔丹本人相联系;乔丹体育在明知或应知迈克尔•乔丹知名度的情况下,将相关标识申请注册为商标,有违诚信原则;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社会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乔丹体育的代理律师马东晓则表示,迈克尔•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本身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乔丹”是其中一种惯常的翻译,难以认定“乔丹”与迈克尔•乔丹之间存在必然、唯一的对应关系。据此,迈克尔•乔丹对中文“乔丹”及作为普通篮球运球动作的剪影形象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

马东晓称,乔丹体育自成立以来,经过20余年的经营,已经获得了广泛的市场认可和稳定的市场秩序,相较于乔丹体育对其商标的使用,不能认定“乔丹”二字与迈克尔•乔丹先生之间的对应关系已强于乔丹体育。虽然迈克尔•乔丹作为篮球运动员,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并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拥有相关的权利,而“乔丹”品牌作为合法的注册商标,才拥有在商业使用中的排他性权利。

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迈克尔•乔丹对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驳回了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请求。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