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商标名称时不得出现地理名称
用地理名称作商标,只能说明商品的产地,起不到使消费者辨认商品生产者的作用,而且容易造成产地的混淆。在国内市场上以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的为数很多,如黄河牌汽车、北京牌彩电等,但出口的商标最好不要使用地理名称,因为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以地理名称缺乏显著特征和地理名称属大家共有,不应为某一生产者独占为由而不予注册。有的即便勉强注册也要附带许多限制条件,如青岛牌啤酒、中华牌香烟等在外国注册就遇到类似的情况。

二、设计英文商标时不得出现姓氏的含义
一些国家的商标法规定,用姓氏名称作为商标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如本人死去不久,则要征得其法定代表机构或代理人的同意。中国有些商标所附英文恰巧就是外国人的姓氏名称或有姓氏的含义。如“紫罗兰”商标的英文“Violet”,“前进”商标的英文“Forward”,“钻石”商标的英文“Diamond”,“天鹅”商标的英文“Swan”分别与英国人的威奥莱特、福沃特、戴蒙德和斯伍森的姓氏音相同或相近,这样的商标在国外注册时都遇到了困难,有的根本不能注册。

三、设计商标时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应避免有不好的含义
有的国家商标法根据本国的风俗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或者在习惯上忌用。出口商品的品牌商标设计,应注意要和各地的社会文化传统相适应,不要违背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各国的宗教信仰,特别是各地的忌讳。

四、设计商标时不宜采用数字作为商标
以数字作为商标在许多国家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并且数字为全人类所共有而不应归某一生产者所独占,因而不给注册。有些国家很忌讳个别数字,如西方国家认为“13”是个不幸、凶险的数字,任何场合都尽量避开它。有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数字可作为商标注册,但以该商标已经广泛使用或已出名成为名牌为条件。所以,为出口商品设计商标,最好不要采用数字作为题材。

五、设计商标不得有违政府法规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同各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近似的。
同其他著名国际组织的旗帜、标志、徽记、名称相同或相近的。 带有民族岐视性,夸大宣传和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的。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数量及其它特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