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291条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全体股东同意 ·该公司已没有任何运作或经营业务,或由申请注销日期起计,该公司已停止运作超过3个月 ·没有未偿还的债项,包括政府牌照费及税款 ·必须取得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书面通知》 清盘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1)股东自愿清盘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2)债权人自愿清盘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3)由法庭强制清盘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