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允许银行经营多类金融业务,但银行不能与保险公司合二为一,银行可以通过下设一个保险子公司开办所有保险业务,以确保保险风险由一个独立的法人承担。香港开展综合经营形成了三种模式:一种是以香港金管局颁发许可证的“认可机构”为母公司,下设子公司建立以银行为主体的金融集团;第二种是以受境外金融监管当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为母公司,在香港下设具有“认可机构”资格的子公司注册金融集团公司;第三种是在香港本地注册母公司,下设具有“认可机构”资格的子公司。在这三种模式中,第一种以银行为主体的综合经营机构最多,而第三种一般概念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并不多见。根据香港《银行业条例》,金管局的监管对象是拥有“认可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具体监管办法是:对第一种,实施全面的“综合监管”,即金管局统一监管银行所有受监管的金融业务;对第二种,金管局对其母公司不进行监管,采取和其境外监管当局交换信息的方式对其风险进行评估;对第三种,主要是根据《银行业条例》实行对母公司股东的间接监管,同时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模式中具有“认可机构”资格的子公司实施综合监管。香港金管局的监管理念一是强调审慎监管及操守监管;二是各监管机构在谅解备忘录的基础上,互相配合,交换意见,避免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存在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