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非香港公司何时须于香港办理注册?需要交付什么文件?收费多少? 答: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33(1)条,非香港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注册,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下列文件: (a) 述明主要营业地点地址,董事、秘书及香港授权代表等资料的表格N1;(b) 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证副本; (c) 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的核证副本;(d) 公司最近期发表的帐目的核证副本。申请费用为港币1,720元(如未获批准注册,可申请退回港币1,425元)。问:如果我的非香港公司的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是否需要另外交付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答:如果公司章程文件和帐目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就只需要提交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如果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并非以中文或英文制备,就必须提交证书的核证副本和其中文或英文的核证译本。问:如何核证文件副本? 答:有关文件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3或7段的规定核证。详情请参阅本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问:如何核证文件译本?答:文件译本必须依据《公司(表格)规则》第6或7段的规定核证。详情请参阅本处对外通告第2/2007及3/2007号(本网页的「刊物及新闻公报」-「通告/指引」-「对外通告」一栏)。 问:谁可担任非香港公司的授权代表?答:(a) 居于香港的人士; (b) 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律师商号或执业会计师商号;(c) 在香港有营业地点的律师法团; (d) 《专业会计师条例》(第50章)第2条所指的执业法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