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一)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二)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各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五)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六)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七)公司章程(原件1份);

(八)募集方式设立并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九)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1份)。(十)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1份);

(十一)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二)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说明:

1、公司住所为发起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及该发起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住所为发起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该发起人出具的使用声明(原件1份)。2、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登记文件目录,详见相应的《企业注册分类指南》。

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1)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其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投资者为法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编制文件(复印件各1份,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投资者为外国(地区)企业的提交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政府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申请条件

(一)有公司住所。

(二)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三)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六)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