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0年至2020年,對經濟開發區內新辦的屬於重點鼓勵發展產業目錄範圍內的企業,給予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企業所得稅五年免徵優惠。

二、2011年至2015年,對經濟開發區內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固定資產投資,中央投資給予支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購置機器設備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地方財政予以貼息支持。

三、2011年至2015年,中央財政對經濟開發區建設每年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

四、在規定範圍內免徵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設備進口的配套件、備件關稅。

五、國家在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時,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用地計劃指標給予適當傾斜。

六、支持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海關特殊監管區。

七、適時開放伊寧機場口岸和霍爾果斯鐵路口岸。

八、加大國家各類科技計劃的支持力度,引導企業和科研機構在經濟開發區實施一批重大科技項目。

九、對有利於經濟開發區發展的疆內重大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投資加大支持力度。

十、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經濟開發區內設立分支機構。